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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财保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刘淑珍与临沂电力电杆厂、孙广达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淑珍,临沂电力电杆厂,孙广达,郭方飞,杨贵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395号原告刘淑珍。被告临沂电力电杆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厂长。被告孙广达。被告郭方飞。被告杨贵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珍与被告临沂市电力电杆厂、孙广达、郭方飞、杨贵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4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2015年5月7日查封被告临沂市电力电杆厂在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盛庄信用社账户内存款120万元、在临商银行盛发支行账户内存款120万元、在临商银行盛发支行账户内存款120万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账户内存款120万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双月湖支行账户内存款120万元;杨贵玲在临商银行盛发支行账户内存款120万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双月湖支行账户存款120万元。现因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刘淑珍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临沂市电力电杆厂及被告杨贵珍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临沂市电力电杆厂在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盛庄信用社账户内存款120万元、在临商银行盛发支行账户内存款120万元、在临商银行盛发支行账户内存款120万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账户内存款120万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双月湖支行账户内存款120万元;杨贵玲在临商银行盛发支行账户内存款120万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双月湖支行账户存款120万元的冻结。审 判 长  苏 光审 判 员  刘晓莉人民陪审员  魏荣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绪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