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崔平诉被告四川美家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射洪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平,四川美家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射洪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465号原告崔平,男,生于1971年10月1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天水,系太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美家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射洪分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大道南段。负责人田明树,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平诉被告四川美家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射洪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平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不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崔平负担。审 判 员 任 帅审 判 员 宋金全人民陪审员 冯朝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 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