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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福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135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王恩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刘福勇,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福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34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347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银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