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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民初字第695号陈XX与周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695号原告陈XX,女,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道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湖南省道县**组。被告周XX,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道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湖南省道县**组。原告陈X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顺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彭凯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陈XX、被告周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XX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1日在道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0年6月21日生育女儿周XX;2002年12月22日生育儿子周XX。原、被告婚前不够了解,婚后无法正常沟通,再加上被告在感情上对原告不忠,对家庭不负责任,导致夫妻感情日渐疏远。原、被告于2013年分居,现已达两年之久,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周X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2013年出去我不知道,出去后也不告诉我联系方式,我找不到人,也联系不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1日在道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0年6月21日生育女儿周XX;2002年12月22日生育儿子周XX。婚后原、被告双方感情尚可。后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因双方先后上网与他人聊天,相互不信任,逐渐产生矛盾,并经常发生争吵。2013年原告独自外出打工,期间联系很少,2014年5月原告从外回家,但双方仍争吵,故原告又外出打工,此后双方未再联系。2015年5月27日,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小孩出生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被告的婚姻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法定条件,属合法有效的婚姻。原、被告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多年,婚后又共同生育了两个小孩,婚后感情尚可。在共同的婚姻生活当中,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所难免,只要双方没有大的矛盾冲突和纠葛,互谅互让,多沟通,彼此相互信任,夫妻双方还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故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蒋顺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彭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