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德刑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6年6月10日出生于青海省德令哈市,初中文化,务工人员。2014年3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以(2015)德检刑诉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梅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3月11日被害人杨某某通过史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以能够免试办理驾驶证名义骗取杨某某5000元,将其中1000元分给史某某作为好处费��剩余4000元李某某挥霍。2、2013年5月20日被害人雷某某通过史某某介绍认识李某某,李某某以免试办理驾驶证名义骗取雷某某5000元,将其中1000元作为好处费分给史某某,剩余4000元李某某挥霍。3、2013年1月,被害人李某通过李某甲介绍认识李某某,李某某以能够免试办理驾驶证名义骗取李某3000元,后通过李某甲向李某某要回2000元,剩余1000元挥霍。4、2013年1月,李某某以能免试办理驾驶证名义骗取李某甲5000元,并全部挥霍。5、2013年4月,史某某以朋友可以免试办理驾驶证名义收取被害人李某乙10000元,史某某将4000元作为办理驾驶证的费用交予李某某,李某某全部挥霍。6、2013年4月,史某某以朋友可以免试办理驾驶证名义收取朱某某5000元后交给李某某,李某某将其中1000元作为好处费分给史某某,剩余4000元李某某已挥霍。7、2013年7月,李某某以可以免试办理驾驶证名��骗取严某某3500元,以全部挥霍。8、2013年2月,被害人万某某通过李某甲认识李某某,李某某以能免试办理驾驶证名义骗取万某某5000元,已全部挥霍。9、2013年7月,史某某以朋友可以免试办理驾驶证名义收取被害人史某5000元后交给李某某,李某某将其中1000元作为好处费分给史某某,剩余4000元李某某挥霍。10、2013年4月,史某某以朋友可以免试办理驾驶证名义收取被害人史某甲5000元后交给李某某,李某某将其中1000元作为好处费分给史某某,剩余4000元李某某挥霍。11、2013年4月,史某某以朋友可以免试办理驾驶证名义收取被害人白某某5000元后交给李某某,李某某将其中1000元作为好处费分给史某某,剩余4000元李某某挥霍。12、2013年3月,被害人张某通过史某某介绍认识李某某,李某某以能免试办理驾驶证名义骗取张某5000元,并将其中1000元以好处费分给史某某,剩余4000���李某某挥霍。13、2013年7月13日,被害人马某某通过谢某介绍认识李某某,李某某以免试办理驾驶证名义骗取马某某7300元,已全部挥霍。14、2013年7月3日,被害人马某甲通过谢某介绍认识李某某,李李某某以免试办理驾驶证名义骗取马某甲7300元,已全部挥霍。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罪名,向法庭宣读、出示了报案材料、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免试办理驾驶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现金并挥霍,案发后将骗取的被害人现金全部退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能免试办理驾驶证名义骗取李某甲5000元,并全部挥霍。被害人李某通过李某甲介绍认识李某某,李某某以该名义骗取李某3000元,后李某要回2000元,剩余1000元李某某挥霍。被害人万某某通过李某甲认识李某某,李某某以该名义骗取万某某5000元,并全部挥霍。2、2013年3月,被害人杨某某、张某通过史某某介绍认识李某某,李某某以上述名义骗取被害人杨某某5000元、张某5000元,将其中2000元分给史某某作为好处费,剩余8000元李某某挥霍。3、2013年4月,史某某以朋友可以免试办理驾驶证名义收取被害人李某乙10000元,史某某将4000元作为办理驾驶证的费用交予李某某,李某某全部挥霍。4、2013年4月,史某某以朋友可以免试办理驾驶证名义收取被害人朱某某5000元、被害人史某甲5000元、被害人白某某5000元后交给李某某,李某某将其中3000元作为好处费分给史某某,剩余12000元李某某挥霍。5、2013年5月20日,被害人雷某某通过史某某介绍认识李某某,李某某以免试办理驾驶证名义骗取雷某某5000元,将其中1000元作为好处费分给史某某,剩余4000元李某某挥霍。6、2013年7月,李某某以可以免试办理驾驶证名义骗取严某某3500元,已全部挥霍。7、2013年7月,史某某以朋友可以免试办理驾驶证名义收取被害人史某5000元后交给李某某,李某某将其中1000元作为好处费分给史某某,剩余4000元李某某挥霍。8、2013年7月3日、13日,被害人马某甲、马某某通过谢某介绍认识李某某,李某某以免试办理驾驶证名义骗取马某甲7300元、马某某7300元,已全部挥霍。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一.报案材料、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1.2014年2月25日杨某某报案称,2013年3月11日被李某某以免试办理驾照的名���骗取5000元。2.2014年2月25日雷某某报案称,2013年5月20日被李某某以免试办理驾照的名义骗取5000元。3.2014年2月25日李某报案称,2013年1月被李某某以免试办理驾照的名义骗取3000元。4.2014年2月25日李某甲报案称,2013年1月被李应龙以办理驾驶证的名义骗走5000元。5.2014年2月25日李某乙报案称,2013年4月被史某某以免试办理驾照的名义骗取10000元。6.2014年3月13日朱某某报案称,2013年4月被史某某以免试办理驾照的名义骗取5000元。7.2014年3月14日严某某报案称,2013年7月被李某丙以免试办理驾照的名义骗取3500元。8.2014年3月14日万某某报案称,2013年2月被李某丙以免试办理驾照的名义骗取5000元。9.2014年3月24日史某报案称,2013年7月被史某某的朋友以免试办理驾驶证的名义骗取4000元。10.2014年3月24日史某甲报案称,2013年3月被史某某的朋友以免试办理驾驶证的名义骗取5000元。11.2014年3月24日白某某报案称,2013年4月被史某某的朋友以免试办理驾驶证的名义骗取4000元。12.2014年4月1日张某报案称,2013年4月被李某某以免试办理驾驶证的名义骗取5000元。13.2014年7月11日马某某报称,2013年7月13日被李某丙以免试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7300元。14.2014年7月11日马某甲报称,2013年7月3日被李某丙以免试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7300元。接到报案后,德令哈市公安局当日决定立案侦查。二.归案经过证实,2013年2月25日至3月14日期间,德令哈市公安局刑侦大队陆续接到杨某某、雷某某、李某等人报案,2013年被一叫李应龙的人以免试办理驾驶证的名义诈骗。通过调查,发现尕南庄的李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14年3月22日在德香公路4标段务工的李某某抓获,抓获过程中李某某没有反抗,体表无明显外伤。三.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1.被害人杨某某述称,2013年3月11日,同村的史某某说能帮其办驾照,通过他认识了李某某,李某某说不用考试,50-60天就能办上驾照,然后其给了李某某5000元,后一直没有办上,找他要钱也一直以各种理由不给钱。经混杂辨认,辨认出骗其5000元的就是李某某。辨认出史某某就是介绍其认识李某某的人。2.被害人雷某某述称,2013年5月20日左右,同村的史某某说交警队内部有驾驶证名额,他有朋友在交警队,可以不用考试,带上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及5000元他帮忙办理。其把东西及5000元交给史某某后,他说2个月就能拿证,后一直没有办成,2014年1月史某某说钱交给交警队的一个人了,找到后知道叫李某某,李某某说钱交到财务了,等过完年再退。后得知史某某给李某某介绍了好几个一样办驾照的,他俩总是找借口拖延,其就报案了。经混杂辨认,辨认出自称能帮其办理驾驶证的就是李某某。辨认出史某某就是收其5000元钱的人。3.被害人李某述称,2013年1月的一天,其侄子李某甲说他朋友能办驾照,其找到李某甲,他和一个叫李某某的小伙子在一起,李某某称一本驾照3000元,不用考试,三个月拿驾照,其就给了李某某3000元。李某甲还给了李某某5000元帮他朋友杨海龙办驾照。后其给李某某打电话,李某某一直找理由没有给驾照,其让李某甲去要钱,李某甲要回了2000元,剩下的1000元没有退。还听史某某说他朋友可以办驾照,其让朱某某联系史某某,朱某某给了史某某5000元帮忙办驾照,后来知道史某某也是让李某某办驾照。经混杂辨认,辨认出能帮其办理驾照的就是李某某。并辨认出笔录中谈到的史某某。4.被害人李某甲述称,2007年其认识了李某某,2013年1月的一天,其和李某某聊天时他说有一个驾照名额,只要交5000元就能办下来,讲价后定成3000元。其就给叔叔李某打电话问他要不要,后李某就拿了3000元当面给了李某某。李某某说还有一个名额要5000元,其就给朋友杨海龙打电话,杨海龙让其垫上,其就从银行取了5000元给李某某。其还介绍万某某让李某某办理驾驶证。后来李某某一直没有办成驾照,其就催李某某退钱,到6、7月的时候李某某退了2000元说是给李某的,其就把钱给了李某。经混杂辨认,辨认出以帮其办理驾照骗取其5000元的就是李某某。5.被害人李某乙述称,2013年4月份,其听说同村的史某某可以办理驾驶证,就拿了10000元给了史某某,后驾驶证一直没办下来,就要求退钱。到2014年1月27日,让其姐夫赵万德和朱某某、李某、雷某某、一个姓杨的找史某某解决此事,他说是托李某某办理驾照的,后李某某承诺退钱,当面给他们打了31000元的欠条,但一直没有退钱,发现被骗了。经混杂辨认,辨认出史���某。6.被害人朱某某述称,2013年4月份,其和史某某等人聊天,史某某说他朋友可以从交警队买出来驾照,其问了下价钱,史某某说5000元,其就把5000元钱、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交给史某某。过了6个月驾照还没有办上,就把我、李某、雷某某、杨才、张万德带到李应(迎)云家,说是他帮我们办的驾照,李某某说正月十六给驾照,并当面给史某某打了张3万多元的欠条,但一直没有办驾照。7.被害人严某某述称,2013年7月一天中午,其和李某丙吃饭时,他说他在交警队工作,只要交钱就能办上驾驶证,不用考试。其交了3500元和照片给他。后来他一直推脱也不给退钱,才知道被骗。经混杂辨认,辨认出笔录中谈到的帮其办理驾照并骗取3500元的李某丙就是被告人李某某。8.被害人万某某述称,2013年2月份一天,李某甲说他的朋友能办驾照,其想办一个,就通过李某甲��到李应龙,李应龙说5000元就可以办,30-60天拿驾照。其把5000元钱和照片通过李某甲给了李应龙,后来驾照一直没有办下来,找李应龙要钱,李应龙一直拖着不给。经混杂辨认,辨认出笔录中谈到的帮其办理驾照并骗取5000元的李应龙就是被告人李某某。9.被害人史某述称,2013年7月份一天,其和史某某聊天时,他说他的朋友可以免试办理驾驶证,要5000元。其就把5000元和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交给史某某。过了2、3天,史某某退了1000元。后来驾照一直没有办下来,史某某说办驾驶证的事情可能被骗,让其到公安局报案。10.被害人史某甲述称,2013年清明节时听史某某说托朋友可以不用考试办驾照,其就把5000元和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给了史某某,但驾驶证一直没有办出来,后来史某某退了1000元,等史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办驾驶证的事可能被骗,让其来报案。11.被害人白某某述称,2013年4月,其听说史某某可以帮人不用考试办理驾驶证,问史某某后说他的朋友可以办理,其就拿了5000元、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交给他,过了3个月驾照没有办下来就找他退钱,他退了1000元,后史某某说被骗了,让其报案。12.被害人张某述称,2013年3月和朋友史某某聊天时,他说他的朋友可以办理驾驶证,联系后其就把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及5000元交给了和史某某一起的一个小伙子,那个小伙说2个月后可以拿到驾驶证,后听史某某说那个小伙叫李某某,但一直没有办成驾驶证。经混杂辨认,辨认出笔录中谈到帮其办理驾照并骗取5000元的就是李某某。13.被害人马某某述称,2013年7月12日,其弟弟马某甲的同学谢某说他在车管所的战友有免试办理驾驶证名额,13日其就取了7300元给了谢某的战友李某丙,李某丙保证55天办理出驾驶证,并出具收条,但后来一直��有办成,钱也没有退,就怀疑被骗了。经混杂辨认,辨认出笔录中谈到骗其7300元的李某丙就是被告人李某某。14.被害人马某甲述称,2013年7月1日其朋友谢某说他战友在车管所上班可以免试办理驾驶证,其同意办理。第二天其找到谢某和办理驾照的李某丙,将7300元交给李某丙,他保证55天把驾驶证办出来,并出具收条。但一直没有办成,后面给谢某打电话要退钱,他说他也找不到李某丙,其就报警了。经混杂辨认,辨认出笔录中谈到骗其7300元的李某丙就是被告人李某某。四、证人证言1.证人史某某证言证实,其和李某某是同学,2013年6、7月份李某某说他在交警队上班,有驾驶证名额,交5000元,不用考试,让其介绍并每介绍1个人给1000元的好处费,其总共介绍了8个人,收取了8000元。介绍的第一个是同村的杨某某,就带着他见了李某某,杨某某给了李某某5000元现��办驾照。后面李某某就给了其1000元好处费。然后其又介绍了朱某某、李某乙,收了朱某某5000元,李某乙1万元。后来亲戚知道其朋友可以免试办理驾照,就要办驾照,其收了史某甲、雷某某、史正雄、白某某、张某一人5000元。李某某收了这8个人的钱后,驾照一直没有办下来,其和雷某某等人就找他,但他一直推脱,意识到被骗。2014年1月27日,其和雷某某、杨某某、李某、朱某某、赵万德找李某某退钱,李某某答应过完春节就退,还写了31000元的欠条,但过期后仍然不退钱。后其就将收取的8000元好处费连同自己问李某乙多要的5000元都退给了要办证的人。2.证人谢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1、2日,李某某说他在车管所上班,有免试办理驾照名额,要7000元。其就给同学马某甲打电话,他当时说要,后和马某甲一起找到李某某,给了他7300元。过了几天,李某某说又有驾照���额,其联系了马某某,和他一起找到李某某,马某某将给了李某某7300元。后来驾驶证一直没有办理出来,才知道被骗了。五.书证1.归案经过证实,2014年2月25日至3月14日期间,德令哈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陆续接到杨某某、雷某某、李某、李某甲等人报案称,2013年3月一名叫李应龙的人以免试办理驾驶证的名义诈骗,通过调查,发现尕南庄的李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14年3月22日在德香公路4标段务工的李某某抓获,抓获过程中李某某没有反抗,体表无明显外伤。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1986年6月10日。3.谅解书、收条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退还被害人李某乙、雷某某、史某甲、杨某某、史某、朱某某、白某某、李某、严某某、万某某、李某甲、张某、马某某、马某甲办理驾驶证费用,上述被害人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4.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德令哈市司法局通过调查,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非监禁刑罚。六.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称,我欠了别人的钱,2013年的时候就编了一个可以不用考试就办理驾驶证的理由,给我朋友史某某打电话让他介绍,并答应每介绍一个办驾驶证的人,给他1000元好处费。史某某第一次介绍了杨某某,我收了5000元后给史某某1000元好处费。后面史某某陆续介绍了8个人,那些人的名字记不住了,我总共收取了4万元,其中史某某拿走了8000元。我又给李某甲说我朋友可以办理驾驶证,有人要办驾驶证就把5000元现金和身份证、照片交给我,每介绍一个给1000元好处费。李某甲就介绍了万某某、一个东山村不记不清名字的人,我每人拿了4000元。后李某甲叔叔李某给了我3000元办驾驶证,之后我退了2000元。还有一个是严某某,和他比较熟悉就收了他3500元。骗来的���我花完了,史某某带6个人过来退钱,我打了31000元的欠条。2013年7月,我还以免试办理驾驶证的理由骗了马某甲、马某某现金各7300元,并书写了收条,骗的这14600元也全花掉了。我平时生活中用李某丙这个名字。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能免试办理驾驶资格证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前退还李某2000元,应予在诈骗总额中扣除,故李某某共计诈骗68100元,数额巨大。鉴于被告人家属已将诈骗款全部退还各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结合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可以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何永生代理审判员 喇兴儒人民陪审员 张天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草木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