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民二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城支行与黄妙嫦、陈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城支行,黄妙嫦,陈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民二初字第48号原告: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城支行。负责人:区锦彪,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国明、聂润龙,该行职员。被告:黄妙嫦,女,汉族,1978年出生。被告:陈宁,男,汉族,1973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城支行诉被告周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振尧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明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