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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明光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明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963号罪犯张明,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江西省分宜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茶陵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岳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明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张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考核得分42.1分。能积极缴纳部分罚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没款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明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26日至2015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小军审判员  敖 云审判员  周继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敏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