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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田广太与于树文劳动争议纠纷本次终结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广太,于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田广太,男,住吉林省东辽县。委托代理人刘佩臣。被执行人于树文,男,住吉林省东辽县。本院在执行田广太依据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41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于树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树文暂无履行能力,案件应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416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毕正江审判员  吴和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