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周东与被告陕西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东,陕西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385号原告周东。委托代理人彭有良。被告陕西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鄢振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东与被告陕西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原诉求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28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414元,下余1414元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胡军卫代理审判员 刘江蕾人民陪审员 翟跟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耀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