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桐乡美吉臣服饰有限公司与广州旭欧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旭欧贸易有限公司,桐乡美吉臣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4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旭欧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金钟横路机场东门18号B座401。法定代表人:欧阳淑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桐乡美吉臣服饰有限公司,浙江省桐乡市桐乡经济开发区外商·台商投资区C-3号地块。法定代表人:董生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姣,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志海,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旭欧贸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3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旭欧贸易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本案虽属买卖合同纠纷,但双方有口头约定由提货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提货地应为被上诉人所在地,不属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依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为广州市白云区金钟横路机场东门18号B座401,属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认为双方有口头约定由提货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沙向红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