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执民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郭淑芬与刘化高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郭淑芬,刘化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事由:裁定书份数:5份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文执民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郭淑芬。被执行人刘化高。申请执行人郭淑芬与被执行人刘化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4)温文商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刘化高要履行借款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权利人郭淑芬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文成县支行有存款10720元,本院已依法予以划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关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文执民字第2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林绍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赵 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