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周日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周日秀,陈春,戴道炮,蔡妩嫔,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周日秀,陈春,戴道炮,蔡妩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7435307-X),住所地:瑞安市东山街道经济开发区天瑞路88号。负责人:黄晓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立开,系银行职工。被执行人周日秀,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陈春,女,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戴道炮,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蔡妩嫔,女,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日秀、陈春、戴道炮、蔡妩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162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2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周日秀、陈春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7万元、期内利息(从2013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8.75‰计算至2014年6月22日止)、逾期罚息(从2014年6月22日后按月利率13.12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周日秀坐落于瑞安市东山街道下埠村人民路的房屋(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安阳镇字第××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最高额抵押65万范围内优先受偿;3、被执行人戴道炮、蔡妩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各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各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周日秀名下有一处坐落于瑞安市东山街道下埠村人民路的房产(产权证号:00××66),该房产已抵押于本案申请执行人,目前正在处理中,但一时难以变现,被执行人陈春、戴道炮、蔡妩嫔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蔡妩嫔名下有牌号为浙C×××××轿车,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施扣押,被执行人周日秀、陈春、戴道炮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现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财产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5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赵爱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伟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