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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国网福建长泰县供电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京泰管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国网福建长泰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建设北路201号,组织机构代码:15678046-1。法定代表人陈伟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平生,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淑芳,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京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长泰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6281842-6。法定代表人柳圣武,总经理。原告国网福建长泰县供电有限公司(下称国网长泰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京泰管业有限公司(下称京泰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网长泰公司委托代理人沈淑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京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国网长泰公司诉称,2012年1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电,原告按期抄表并向被告收取电费。同时议定,被告电费采用每月分三次抄表支付,并于抄表后5日内结清当次电费,被告应按时缴清电费,逾期缴纳的,当年欠费部分的违约金,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的违约金,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被告自2013年8月份第一次分次划拨电费期间未按时向原告缴交电费,经原告多次催缴仍无故拖欠,截止2013年9月,被告尚欠原告电费人民币138100.26元未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电费138100.2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为2013年8月份的欠费114100.26元,从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按欠费总额的日千分之二计算;2013年9月份的欠费24000元,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按欠费总额的日千分之二计算;总欠款138100.26元从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总欠款的日千分之三计算)。被告京泰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31日,原告国网长泰公司与被告京泰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原告按照国家规定,在被告每个受电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作为计算电费的依据;原告应在规定日期抄表并向被告收取电费。同日,原、被告签订《电费结算协议》,约定被告电费采用每月分三次抄表支付,并于抄表后5日内结清当次电费,每月抄表时间为每月6日、每月16日、每月25日;被告应按双方签订的《电费结算协议》及时缴清电费,逾期缴纳的,当年欠费部分的违约金,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的违约金,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2013年8月、9月,被告尚欠电费分别为114100.26元,24000元,共计138100.26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能按期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国网长泰公司庭审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高压供用电合同》一份、《电费结算协议》一份、电费结算单二份等证据予以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核对,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供用电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供电,被告应履行支付电费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尚欠的电费人民币138100.26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系原、被告合同自愿约定,且符合《供电营业规则》的相关规定,故原告关于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福建省京泰管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建省京泰管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国网福建长泰县供电有限公司电费人民币138100.2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为2013年8月电费114100.26元,从2013年9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按日千分之二计付;2013年9月电费24000元,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按日千分之二计付;总欠电费138100.26元,从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三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62元,依法减半收取1531元,由被告福建省京泰管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俞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林阿惠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2.其他用户:(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