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邴宏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邴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28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邴某,莱西市土地局职工。2009年5月11日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免予刑事处罚。2014年12月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莱西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晓栋,系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2015)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邴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岩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邴某及其辩护人王晓栋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因补充证据需要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案件现已审理终结。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日12时许,被告人邴某在莱西市威海东路土地局大门南侧处,在明知包裹内藏有冰毒的情况下,仍接收周某坤(另案处理)邮寄的包裹,后被当场抓获。现场从被查扣的快递箱内检查出冰毒535克,经检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相关书证、户籍证明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邴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邴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辩解称,2014年12月1日周某坤给我打电话,说有个快件到了,让我替着接着,我不知道包裹里有什么东西,在我出来接包裹刚签上名,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在客观上没有接触到毒品,不符合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2、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明知包裹内藏有毒品,仍然帮周某坤去接收包裹的主观故意;3、被告人没有与周某坤进行毒品交易的行为和动机。综上,被告人根据周某坤和快递公司的电话联系前去接收包裹,但是没有直接证据证实被告人明知包裹内有毒品,公诉机关仅凭周某坤与被告人通话记录和微信等间接证据,指控被告人与周某坤之间有毒品交易联络的证据不足,而且本案周某坤没被抓获,导致本案多个关键事实无法查清,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被告人不知道包裹内藏有毒品事实的可能性。因此依据刑法规定疑罪从无的原则,请求法院判定被告人无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日12时许,被告人邴某在莱西市威海东路土地局大门南侧处,在明知包裹内藏有冰毒的情况下,仍接收周某坤(在逃,另案处理)邮寄的包裹,后被当场抓获。现场从被查扣的快递箱内检查出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535克,经检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证实:2014年12月1日10时许,莱西市公安局接群众匿名举报:有人利用“顺风快递”贩运毒品,要求处警。接警后,公安人员迅速前往莱西市威海东路土地局门南侧,将接收“顺风快递”的邴某当场抓获,现场从被查扣的快递箱内检查出毒品“冰毒”535克。当日邴某因本案被刑事拘留,经审讯该对上述犯罪事实拒不供认。2、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证实:2014年12月1日公安机关对邴某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3、户籍证明书证实邴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4、刑事判决书证实2009年5月11日邴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免予刑事处罚。5、扣押清单及有关照片证实:2014年12月1日公安机关扣押邴某手机一部、冰毒535克。6、青公刑鉴理字(2014)1857号鉴定书证实:在送检的2014-05-1857-016包,重535克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7、邮寄毒品短信证实:邴某所用手机微信名称“xxx888”与对方手机微信名称“xxx-8888”在2014年11月29日交谈情况。xxx-8888微信记载:那组号码是顺风快递运单号31(号到),收货人李某龙,只要此事没有第三人知道就平安无事,传说本地已断粮了!都急得到处串联!但无效果。“如xxx8”微信记载:顺风?什么时候能到?地址和收货人是谁?发快递不太安全?毕竟传说就是传说,今天下午还有人向我推销来,剧(巨)便宜。8、邴某电话155××××9888通话清单一份,证实被告人邴某在接收毒品前(2014年12月1日11时38分)与周某坤通过电话时间为1分18秒。9、辨认笔录证实:邴某辨认出叫其接收包裹上写着“收件人是李某龙”发快递人是周某坤的男性。10、被告人邴某于2014年12月1日、12月4日、12月12日在莱西市公安局供述与辩解证实:大约是今年11月27或者28号的一天晚上的时间,我在某酒店洗澡,老周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南方发了一个快递件让我帮着收着。他说得下个星期三或者星期四能回来。我记得可能是第二天的时间,老周又给我打电话问我查没查快递到了,我说我没有查,老周说快递是留的我的电话,收件人写的是李某龙,让我查查。我说你怎么写个死人名,为什么不留他的或者我的名字。12月1日上午11点多钟的时间,老周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和他一起去接快递,我问他快递在哪里,老周说在上海路。不一会有快递公司的给我打电话说是快递到了,又问我把快递送哪里,我说送土地局门口吧。住了一会我过去拿快递,快递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让我签字接受快递,因为收件人是李某龙,所以我就在快递单上签上李某龙的名。我刚把快递拿到手里,公安人员突然出来把我控制住了,然后对我接受的这个快件进行检查,公安人员从里面检查出5袋多的冰毒,便把我带到公安机关来了。老周只是告诉我有个快递让我帮着收着,里面具体是什么东西,我也没问,他也没有说,接收人李某龙是个假名。公安当我面搜查出5袋,一袋大约能有100多克吧,一共能有500多克,具体多少我不知道,公安人员现场用秤给秤了一下。老周没有告诉我发的什么东西。但是之前我们一起耍的时间,我们相互交流过,我买的冰毒是300元一克,老周他买的冰毒是150元一克,我就告诉他让他下次回老家进货的时间帮我捎着进点货,我给他钱,我自己好留着吸食。老周真名叫周某坤,比我岁数大些,家具体是哪的我不知道,他自己说他家是重庆的。手机里存的是:周哥,186××××3357。半年前我才认识他的,我两一起吸过几次毒品“冰毒”,只是普通的朋友关系。我和他从来没有业务来往。我的电话号码155××××9888,微信号是该手机号,名称是“xxx888”。我是从2006年开始吸食冰毒的,一直断断续续没有间断过,中间自己也戒过几次,一次能有一个月吧,但是一直戒不了。最近这几年,因为家里有孩子我就不敢在家里耍了,有时候想耍了就在自己车上吸食一点,然后就把溜冰壶给扔了。大约是半个月之前的一天,我从一个开白色吉普车的小青年手里买了600元的冰毒,自己在我家楼下的车上吸食了一部分。大约能有7-8天之前的一天,我又在自己车上把剩下的冰毒吸食了。本院认为,被告人邴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他人邮来的包裹中装有毒品仍予以接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关于收件时不知包裹内装有何物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本案的证据不足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收到毒品前与周某坤双方手机使用微信交谈中的代号、暗语,在该毒品邮寄时使用的寄毒人和收毒人均系化名情况,结合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收到毒品过程,足以认定被告人知道毒品而予以接收。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予采纳。被告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免予刑事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邴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张云庆审判员 刘敬荣审判员 解英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臧艳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