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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15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王亚明与濮文生、张小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575-1号申请执行人王亚明。被执行人濮文生。被执行人张小泉。申请执行人王亚明与被执行人濮文生、张小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杭桐分商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濮文生、张小泉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王亚明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濮文生、张小泉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除被执行人张小泉名下有位于桐庐县分水镇美景花苑A幢202室房产(现房抵押)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濮文生去向及被执行人濮文生、张小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濮文生、张小泉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2015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王亚明与被执行人张小泉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张小泉每个月还款2000元,于2016年1月15日前付清。现申请执行人王亚明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575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张小泉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王亚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亚明如发现被执行人濮文生、张小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