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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汤小锋与陈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小锋,陈伟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342号原告:汤小锋,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陈伟杰,住广东省从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小锋诉被告陈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小锋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小锋与被告陈伟杰已庭外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小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5元,减半交纳418元,由原告汤小锋负担。审 判 长  郭焕华审 判 员  梁冠宁代理审判员  姜巧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