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汤小锋与陈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小锋,陈伟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342号原告:汤小锋,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陈伟杰,住广东省从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小锋诉被告陈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小锋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小锋与被告陈伟杰已庭外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小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5元,减半交纳418元,由原告汤小锋负担。审 判 长 郭焕华审 判 员 梁冠宁代理审判员 姜巧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