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瓦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郭艳与田成元、王恒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艳,田成元,王恒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瓦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郭艳。委托代理人王庆阳。被告田成元。被告王恒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艳诉被告田成元、王恒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郭艳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黄经纬人民陪审员 刘敬佩人民陪审员 王思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