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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瓦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郭艳与田成元、王恒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艳,田成元,王恒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瓦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郭艳。委托代理人王庆阳。被告田成元。被告王恒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艳诉被告田成元、王恒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郭艳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黄经纬人民陪审员  刘敬佩人民陪审员  王思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