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8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查恩国诉宛爱平、许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恩国,宛爱平,许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827-1号原告:查恩国,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宛爱平,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许仙,女,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查恩国与被告宛爱平、许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宛爱平、许仙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庐江县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查恩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宛爱平、许仙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庐江县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 凡审 判 员 莫少军人民陪审员 施 然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宛海学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