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朱红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261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红伟,男,1966年11月21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5年4月3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5)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红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玉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红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2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朱红伟醉酒后驾驶一辆晋EXXX**号“红旗”牌小轿车,沿晋城市城区XX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金缘酒店处,被执勤的晋城市交警支队交警四大队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红伟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41.1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红伟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诉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红伟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朱红伟的供述、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书证(查获证明、被告人朱红伟的身份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红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醉酒后仍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红伟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红伟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从重处罚;其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红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朱红伟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 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柳雅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