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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特字第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旺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李久栋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旺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李久栋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特字第0055号申请人天津市旺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塑料制品工业区广仓道南侧。法定代表人练兵,生产技术总监。委托代理人倪爱霞,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李久栋。申请人天津市旺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仲裁字(2014)第340号仲裁裁决,以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仲裁裁决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被申请人李久栋已就天津市宝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仲裁字(2014)第340号仲裁裁决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申请人天津市旺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天津市旺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旺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康 艳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 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