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朱善政与苏家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朱善政,苏家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朱善政。被执行人苏家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苍南法院(2013)温苍商初字第01754号判决书,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家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苏家超在中国农业银行苍南支行存款180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长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新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