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某某军的诉讼。本案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小强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