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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某某军的诉讼。本案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小强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