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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夫军与山长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夫军,山长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738号原告王夫军,居民。被告山长恩,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夫军与被告山长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王夫军负担。审 判 长  李继刚人民陪审员  李永葆人民陪审员  姚支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