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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连云港山海担保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华顿经贸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思远酒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山海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华顿经贸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思远酒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市金嵘商贸有限公司,连云港苏南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笠然贸易有限公司,柴明,李萍,杨跃军,韦娟,陈建军,陆应华,苏兰,徐锡浙,章爱微,徐海河,吴银珠,苏波成,张步振,解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172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山海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连云港华顿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思远酒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连云港市金嵘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连云港苏南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连云港笠然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柴明。被执行人李萍。被执行人杨跃军。被执行人韦娟。被执行人陈建军。被执行人陆应华。被执行人苏兰。被执行人徐锡浙。被执行人章爱微。被执行人徐海河。被执行人吴银珠。被执行人苏波成。被执行人张步振。被执行人解春英。案由:担保追偿纠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山海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华顿经贸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思远酒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贸源石英制品有限公司、连云港市金嵘商贸有限公司、连云港苏南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笠然贸易有限公司、柴明、李萍、杨跃军、韦娟、陈建军、陆应华、苏兰、徐锡浙、徐海河、吴银珠、苏波成、张步振、解春英担保追偿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商初字第0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商初字第01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陈玉刚执行员  庄会彬执行员  孙红岭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