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利娜诉被告刘博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娜,刘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941号原告王利娜,女,汉族。法定代理人王有,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同王利娜,系王利娜父亲。被告刘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娜诉被告刘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娜未在开庭传票确定的时间、地点出庭应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利娜自动撤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原告72.5元,其余7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韵娥人民陪审员 李少颖人民陪审员 郝晶晶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尚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