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昊与博罗县星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昊,博罗县星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42号原告刘昊,男,汉族,1994年4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东安县。委托代理人蒋科生,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罗县星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长宁镇福岗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蔡荣国。委托代理人唐金秀,广东法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昊诉被告博罗县星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博罗县星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设备一批(价值约808280元),并由惠州市元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保全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博罗县星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设备一批(价值约808280元,详见清单)。上述财产在本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转移、转卖及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原告刘昊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海林助理审判员 王 渊人民陪审员 聂金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