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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林廷玉与王政、吴家权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廷玉,王政,吴家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935号原告:林廷玉,男,194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王政,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被告:吴家权,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原告林廷玉与被告王政、吴家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广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王政、吴家权并不是造成原告承包大旱塘及其看鱼棚损害的侵权人。被告主体不适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廷玉的起诉。如不服本院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广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国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