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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龙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刘龙庆与梁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龙庆,梁作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龙民初字第175号原告:刘龙庆。被告:梁作亮,莱阳市万第镇前岚前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龙庆诉被告梁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刘龙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一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