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号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史宏民与被告杨宏涛、罗琴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宏民,杨宏涛,罗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号866号原告史宏民,男,汉族,1996年9月20日出生,高中文化,山丹县农民。现住山丹县。委托代理人薛君山,山丹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宏涛,男,汉族,1995年5月26日出生,高中文化,山丹县农民。现住山丹县。被告罗琴,女,汉族,1973年12月28日出生,小学文化,山丹县农民。现住山丹县。系被告杨宏涛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宏民与被告杨宏涛、罗琴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宏民于2015年6月30日以所诉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并且被告已将赔偿款全部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宏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宏民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文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