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3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玉华与于淑芹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华,于淑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3284号原告张玉华,女,1970年1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文同,男,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淑芹,女,1947年2月20日出生。被告兼被告于淑芹委托代理人徐永红,女,1969年1月4日出生。原告张玉华与被告于淑芹、徐永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毛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华、被告于淑芹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永红、被告徐永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张玉华诉称:于淑芹与我原系婆媳关系。2011年2月21日,我和于淑芹之子徐军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平谷区××镇××村××街××号民房归我所有。2014年11月10日晚6时许,于淑芹伙同亲属十余人闯入××号民房,辱骂我,于淑芹、徐永红连续推搡我,将我从台阶上方推下,致我受伤。次日,我到平谷区医院治疗,由于没有床位,经医生建议,我到平谷区中医院住院治疗13日,经诊断为左外踝撕脱骨折、左足软组织损伤。因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果,故我起诉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我各项经济损失15613.62元。被告于淑芹、徐永红辩称:我们没有推过原告,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于淑芹与张玉华原系婆媳关系,于淑芹与徐永红系母女关系。2011年2月21日,张玉华和于淑芹之子徐军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平谷区××镇××村××街××号民房(以下简称××号民房)的正房东三个屋及西厢房一间(厨房)归张玉华所有。2014年11月10日于淑芹和张玉华因××号民房的权属及居住问题发生纠纷,于淑芹将张玉华从客厅往外推,将张玉华推倒在院中的台阶处,致张玉华受伤。次日,张玉华到平谷区医院门诊治疗,后到平谷区中医院住院治疗13日,经诊断为左外踝撕脱骨折、左足骰骨骨折、左足软组织损伤。渔阳派出所出警处理此事。北京市平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就张玉华所受伤情出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张玉华伤情为轻微伤。张玉华因赔偿事宜与二被告协商未果,故起诉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613.62元。经核实,张玉华的合理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7166.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护理费1300元、营养费390元、误工费5716.67元,共计15223.62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张玉华提交的医疗费单据及住院费用明细、住院病案、检查报告单、诊断书、证明、离婚协议书,本院调取的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渔阳派出所的卷宗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对被侵权人合理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于淑芹因××号民房的权属与居住问题与张玉华产生争执,并对张玉华进行辱骂推搡,致张玉华倒在台阶上,其应对张玉华的合理损失承担责任;同时张玉华也应保持理智、克制,其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张玉华要求赔偿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理由正当,且数额亦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张玉华要求赔偿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每日标准过高,由本院依据相关标准酌定每日应赔偿的数额。对于淑芹认为没有推张玉华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徐永红推了张玉华,故对张玉华要求徐永红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赔偿总额,由本院酌情确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淑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张玉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人民币一万二千一百七十九元;二、驳回原告张玉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九十五元,由原告张玉华负担四十三元(已交纳);被告于淑芹负担五十二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毛 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小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