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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蓥民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任福莲与蔡文平、黄述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福莲,蔡文平,黄述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保字第141号申请人任福莲,女,生于1969年12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蔡文平,男,生于1968年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申请人黄述芳,女,生于1972年5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申请人任福莲与被申请人蔡文平、黄述芳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蔡文平、黄述芳价值3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被申请人蔡文平、黄述芳30万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任福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蔡文平、黄述芳价值3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被申请人蔡文平、黄述芳30万元的银行存款、到期收益、债权及股份。二、查封申请人任福莲所有的大众牌川X22A**号小汽车。申请人任福莲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在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肇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龙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