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郭某与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128号原告郭某,个体户。被告丰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文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露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