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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赵秀华与金艳、金萍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金某某被执行人金某某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某某、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铁商初字第5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金某某、金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自动履行和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金某某、金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金萍于2015年7月26日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人民币1,000.00元至还清人民币31,550.00元止(不包括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4)铁商初字第53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静审判员 于永生审判员 赵国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希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