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双诉被告崔海岗、刘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查封房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刘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464号原告李双,女,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慧,女,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双诉被告崔海岗、刘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刘慧名下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胜利北路东锦荣新城6.7#103商业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号:蒙房权证杭锦旗字第1340213005**号)。原告以苏三帮名下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胜利北路东锦荣新城6.7#1014商业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号:蒙房权证杭锦旗字第1340215005**号)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刘慧名下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胜利北路东锦荣新城6.7#103商业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号:蒙房权证杭锦旗字第1340213005**号);查封登记在苏三帮名下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胜利北路东锦荣新城6.7#1014商业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号:蒙房权证杭锦旗字第1340215005**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齐富在审 判 员 王建功人民陪审员 糜玉芝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小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