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任国军与魏文萍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字第318号申请人任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魏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2015)会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限期内交纳了全部执行款6000元,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60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执行款。本案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民一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军德审 判 员 马 强代理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