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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字第582号原告:张某。被告: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孟凡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玉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