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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二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剡倍兰与李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剡倍兰,李振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二初字第105号原告剡倍兰。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原告母亲。被告李振海。原告剡倍兰诉被告李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剡倍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振海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剡倍兰诉称:2015年3月11日,被告李振海以生意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并承诺一个月内归还。孰料,被告此后以种种借口推诿扯皮,虽经原告多次催索,至今被告李振海仍未偿还借款。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借条一张,证明2015年3月11日被告李振海向原告剡倍兰出具了借款人民币80000元整的借条。被告李振海未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1日,被告李振海以生意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剡倍兰借款人民币80000元整,口头约定一个月后归还,并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款人民币80000元整的《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追偿,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李振海推拖未还。为此,原、被告酿成纠纷,原告状诉被告于本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8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和被告出具的80000元的借条一份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振海向原告剡倍兰借款人民币80000元,借贷合同成立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被告李振海未在原告主张权利后及时偿还借款,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振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剡倍兰偿还借款人民币8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李振海承担。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存乾代理审判员  刘 洁人民陪审员  韩高稔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佳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