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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何锦乾、广州市萝岗区九佛第二中学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锦乾,广州市萝岗区九佛第二中学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锦乾。委托代理人:刘小芹,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萝岗区九佛第二中学。法定代表人:符方军,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陈铭,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访冰,该学校教师。上诉人何锦乾、广州市萝岗区九佛第二中学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4)穗萝法民一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广州市萝岗区九佛第二中学是否应当向何锦乾返还社会保险金以及何锦乾的工资数额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4)穗萝法民一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小鹏审 判 员  胡 宾代理审判员  黄 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淑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