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行不受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东海、张仕友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海,张仕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不受字第8号起诉人:张东海。起诉人:张仕友。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本院收到张东海、张仕友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请求裁定被起诉人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出具的是假证据,判令被起诉人向原告出具同样的询问笔录。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东海、张仕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德胜审判员 刘 勇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灵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