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195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生,汉族。被告张某,男,汉族,1989年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行使,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庞万学审 判 员 关 丽代理审判员 戴龙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武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