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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195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生,汉族。被告张某,男,汉族,1989年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行使,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庞万学审 判 员  关 丽代理审判员  戴龙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武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