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鼎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体来与唐杰军、常德市鼎城区南方海绵制衣厂、施碧权、湖南龙运集团常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体来,唐杰军,常德市鼎城区南方海绵制衣厂,施碧权,湖南龙运集团常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初字第903号原告刘体来,男,195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告唐杰军,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告常德市鼎城区南方海绵制衣厂。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许家桥乡麻家巷9组.负责人唐昌喜,该厂业主。被告施碧权,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鼎城区。被告湖南龙运集团常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交通局院内。法定代表人付志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青年路229号。负责人宋维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体来与被告唐杰军、常德市鼎城区南方海绵制衣厂、施碧权、湖南龙运集团常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体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64元,减半收取3632元,由原告刘体来负担。审判员 朱金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