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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乳法桥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尧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乳法桥民初字第41号原告许某某,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尧某某,女,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以其与被告尧某某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对被告尧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志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远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