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治田与薛雄表、张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治田,薛雄表,张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260号申请执行人张治田,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薛雄表,男,1977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张飞,男,1978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54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一、被执行人薛雄表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治田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27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张飞承担连带责任;二、被执行人薛雄表负担案件受理费730元及申请执行费33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5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凤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