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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西执字第9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黄志锋与陈义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锋,陈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西执字第942-4号申请执行人黄志锋,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陈义平,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黄志锋与被执行人陈义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陈义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黄志锋房屋占有使用费人民币1212096元,受理费人民币966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义平进行了财产查询。经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证券机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29755.17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义平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广深公路东侧桃源盛世园7#楼2A的房产(房产证号50××66)及其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前进路南侧冠城世家6栋云龙轩201的房产(房产证号50××07)。2015年6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浩文审 判 员  叶建涛代理审判员  金圣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