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执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周志力与李红春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力,李红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136-1号申请执行人周志力,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13日。被执行人李红春,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4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武胜民初字第3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红春未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红春存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人民南路支行231655430210704XXXX账户上的存款6774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