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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青龙满族自治县田原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田原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保字第71-1号申请人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法定代表人葛永刚,经理。委托代理人夏俊超,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被申请人青龙满族自治县田原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北街。法定代表人李建朋,经理。申请人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龙满族自治县田原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隆民保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将登记在被申请人青龙满族自治县田原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大丈子村(康乾北街路西)的青国用(2013)10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现被申请人已提供100万元现金作为反担保,要求解除对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青龙满族自治县田原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大丈子村(康乾北街路西)的青国用(2013)10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 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安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