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中民二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王洪森与河口旭启臣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森,河口旭启臣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中民二初字第53-1号原告王洪森,男,1977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河口县。被告河口旭启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口县北山片区北山文化广场商住楼A幢6号。法定代表人廖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王洪森诉河口旭启臣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法定代表人廖宁涉嫌刑事犯罪,本案应等待刑事案件处理之后再另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何玉琼审判员 李 吉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小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