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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后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胜龙、李丙清等与刘抗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后民初字第620号原告杨胜龙。原告李丙清。原告胡海波。被告刘抗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胜龙、李丙清、胡海波与被告刘抗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各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胜龙、李丙清、胡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各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晨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丹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