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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二初字第006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与王强、丁伟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王强,丁伟,王超,安徽海纳百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0660-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许正兆,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茆华,中行安徽省分行合肥管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石立云,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强,男,1964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丁伟,女,1963年4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超,男,1988年7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被告:安徽海纳百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负责人:倪燕,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庐民二初字第0066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强、丁伟、王超、安徽海纳百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审 判 长 胡 玲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人民陪审员 李长应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