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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执字第2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杜德黎与吴景明、杜满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德黎,吴景明,杜满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228-2号申请执行人杜德黎,男,195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吴景明,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杜满治,女,195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杜德黎与被执行人吴景明、杜满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德黎因被执行人吴景明、杜满治未履行应支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必松执行员  吴东平执行员  苏燕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明远 关注公众号“”